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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規范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及用途:減少嵌套引導資金服務實體

    詳細內容

    銀監會規范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及用途:減少嵌套引導資金服務實體

    發布時間:
    2018/02/01

      2018年1月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在銀監會2017年4月披露的彌補銀行業監管制度短板工作項目中,《辦法》就屬于制定類項目。

      銀監會為何要出手規范委托貸款?

      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17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9月末,委托貸款存量規模為13.88萬億元,在171.23萬億社會融資規模中占比8.11%。除百萬億人民幣貸款外,委托貸款規模僅次于18.21萬億元的企業債券,是社會融資途徑中的第三大來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央行統計顯示,2016年,委托貸款增加明顯。2016年委托貸款占同期社會融資規模增量比重為12.3%,比上年高1.9個百分點,規模存量同比增加19.8%。在其合理增長之外,其中的不規范運作也隱匿了部分資金空轉的事實,以及通過委托貸款投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企業等違反國家政策導向領域。

      一位城商行業務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由于委托人不具有放貸資格,因此,通過銀行委托貸款方式將資金給到借款人,是銀行中間業務的一部分。該人士指出,委托貸款曾有過非?;馃岬臅r候,當時許多大型央企財務公司持有大量資金,但不知道如何創造收益,于是通過委托貸款方式投向有需要的企業。隨后這種方式被監管部門予以規范制止,要求財務公司回歸集團內融資定位,堅決不允許財務公司向集團外企業做一般貸款,也堅決不允許從集團外吸收存款,這是非常明確的監管紅線。此后委托貸款增長有所放緩。

      銀監會指出,近年來,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較快,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也存在一定風險隱患。銀監會按照回歸本源、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制定《辦法》。

      《辦法》明確,委托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托代理業務。商業銀行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工商銀行公司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蔡謙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辦法》圍繞強監管的總體要求,對于委托貸款資金來源和運用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委托貸款業務。

      蔡謙表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是銀行的主要職能之一。委托貸款在充分發揮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通過銀行發放委托貸款在業務標準和賬戶管理方面更為規范。對于《辦法》的明顯感受就是更加嚴格實施委托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的風險隔離,實行分賬核算。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委托資金來源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且明確了不得用于發放委托貸款的資金類型。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委托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經營貸款業務機構的委托貸款業務申請。明確商業銀行不得接受以下來源資金用于委托貸款,包括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銀行的授信資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債務性資金(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和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在資金用途上,《辦法》明確委托貸款不得用于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禁止的領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不得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或增資擴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其他違反監管規定的用途。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資金來源不得是受托管理的他人資金,這意味著,以私募基金、信托計劃、資管計劃等為代表的方式都將被限制,而此前這是許多資管產品非標投資的重要渠道。資金用途不得用于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蔡謙指出,《辦法》出臺最大的背景是監管部門鼓勵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希望企業更多參與實體經濟的有效供給?!掇k法》更加明確商業銀行審查資金來源的責任。而在用途上,《辦法》明確貸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類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宏觀調控及產業政策的規定,使委托貸款業務發展能夠更好的厘清邊界、回歸本源、服務實體,可以降低出現金融過度杠桿化以及避免委托貸款用途異化等風險隱患,具有很好的監管和指導作用。

      此外,過去一些大型國企、央企在獲得低成本信貸資金后再轉給有需要的中小企業,淪為資金掮客的現象也將被嚴格禁止。

      2017年以來,在去杠桿、去通道的要求下,監管部門對過去資金嵌套、空轉較多的資管、同業、理財等領域持續進行規范。在此背景下此前委托貸款猛增勢頭大幅放緩。央行數據顯示,前三季度委托貸款增加6845億元,比上年同期少增8279億元,同比明顯減少。11月份,社會融資增量統計中,委托貸款增加280億元,同比少增1714億元。